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9,警審聲,0003 【裁判日期】490311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丁嘉豐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49)警審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丁嘉豐 男 年三十一歲 山東黃縣人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丁嘉豐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嘉豐因累犯盜取財物等罪,于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看守所執行期間,曾于四十八年二月,在監房謂:「今日世界祇有強權,沒有真理,台灣黑暗到極點,甚麼法律,官史,有錢就有勢,連XX就是流氓出身,都是殘無人道的敗類」等荒謬言詞。訊據該被告丁嘉豐雖堅                   房之人犯郭乃源、高明遠、水效、李光韜、王純、鄭敦發、侯祈明, 該看守所看守上士孟憲臣等對該被告于上開 地會發表是項荒謬言論之事實,供證屬實,記明在卷。該被告不滿現實 誣衊 元首,竟謂台灣為黑暗之地,其思想顯受共匪毒素之感染,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 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聶開國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沙思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