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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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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何誠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安慶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四二五九部砲兵六一四營勤務連中尉指導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四二五九部隊
審理文件字號
(49)法審傑字第32號
公訴人
吳必泰
辯護人
林三和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成鴻
(審判長)、
羅紹良
(審判官)、
翁民傑
(審判官)
書記官
吳輝斌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2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判字第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賀覺民
(審判長)、
吳蔚文
(審判官)、
韓敏樹
(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法審傑字第0032號
公訴人
吳必泰
辯護人
林三和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黃成鴻
、
羅紹良
、
翁民傑
書記官
吳輝斌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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