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四十九)年二月第一屆第三次國民大會開幕前夕,正當匪帮唆使港澳等地統戰份子叫囂誣衊阻撓集會之際,親撰「護憲乎?毀憲乎—望國大代表作明智的抉擇」,妄謂「如果台灣眞聽任修憲運動者一味硬幹到底,則將不再承認自由中國政府為合法的政府了。」又撰社論「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告文,在該刊第二十二卷第四期第五期登載,企圖挑撥分化,破壞法統,阻饒國民大會集會,適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契合,涉有叛亂嫌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交付感化,期間三年
本(四十九)年二月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三次會議開幕前夕,匪帮正唆使港、澳等地統戰份子叫囂誣衊阻撓集會之際,該被告於同月十六日該刊第二十二卷第四期撰刊「護憲乎?毀憲乎—望國大代表作明智的抉擇」一文,意圖以文字方式强使國大代表貫澈其意見,否則,即指為「被修憲連任運動者所收買,做了毀憲的最後工具。」進而妄謂:「如果台灣眞聽任修憲運動者一味硬幹到底,則將不再承認自由中國政府為合法的政府了。」又於三月一日該刊同卷第五期撰刊社論:「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妄指大法官為御用之工具,曲解大法官會議。依權責所為國大代表總額問題之解釋。軍事檢察官認其內容超越學術研究,意見討論之範圍,係挑撥分化,破壞法統,阻饒國民大會集會,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呼應,便利匪帮之叫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抗告駁回
本(四十九)年二月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三次會議前夕,匪帮正唆使港、澳等地,統戰份子叫囂誣衊,阻撓集會之際,該抗告人于同月十六日該刊第二十二卷第四期撰刊「護憲乎?毀憲乎—望國大代表作明智的抉擇」一文,意圖以文字方式强使國大代表貫澈其意見,否則,即指為「被修憲連任運動者所收買,做了毀憲的最後工具。」復進而妄謂「如果台灣眞聽任修憲運動者一味硬幹到底,則將不再承認自由中國政府為合法的政府了。」又於三月一日該刊同卷第五期撰刊社論:「豈容御用大法官濫用解釋權。」妄指大法官為御用之工具,曲解大法官會議,依權責所為國大代表總額問題之解釋。認其內容超越學術研究,意見討論之範圍,係挑撥分化,破壞法統,阻饒國民大會集會,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呼應,便利匪帮之叫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交付感化,期間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