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七年六月,在其同學丘宏達家中舉行畢業同學聯誼餐會,被告在餐後,發表其台灣獨立之主張,希望大家畢業後,到社會上去,多交朋友,競選議員,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等謬論,同年八月被告應召預備軍官訓練,在鳳山步兵學校受訓期間,又將台灣獨立自治之主張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從事台灣獨立活動,規模很大,旅日台胞十之八九都已參加等荒謬言論,告知同時受訓同學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等。四十九年九月被告考取留美於準備出國前,往同學陳安瀾家中辭行,又談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已製定所謂「國旗」「國歌」及「憲法」情形,並認為偽「國旗」應設計為藍底中間一條香蕉式樣,及行政區域應重新劃定之荒謬意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0 【裁判日期】5105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家順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〇〇三〇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家順 男 年二十七歲 台灣雲林縣人 住嘉義縣 業無 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劉家順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劉家順前在台灣大學政治系求學時代,受不良雜誌刊物暨美國強生康隆報告,康逆文毅從事台灣獨立活動之影響,乃對政府不滿萌生台灣獨立自治之念:四十七年六月,在其同學丘宏達家中舉行畢業同學聯誼餐會,被告在餐後,發表其台灣獨立之主張,希望大家畢業後,到社會上去,多交朋友,競選議員,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等謬論,同年八月被告應召預備軍官訓練,在鳳山步兵學校受訓期間,又將台灣獨立自治之主張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從事台灣獨立活動,規模很大,旅日台胞十之八九都已參加等荒謬言喻,告知同時受訓同學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等。四十九年九月被告考取留美於準備出國前,往同學陳安澜家中辭行,又談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已製定所謂「國旗」「國歌」及「憲法」情形,幷認為偽「國旗」應設計為藍底中間一條香蕉式樣,及行政區域應重新劃定之荒謬意見,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移經訊據被告劉家順對前開事實軍供承不諱,幷傳據證人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到庭結證屬實,認被告向三五同學談論談論獨立之主張,暨傳述廖逆文毅在日本從事台灣獨立情況之言論,尚非公開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趙華通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聲請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