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聲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錫銘、張焰樹于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率同被告蘇神助、吳長瑞及其他船員分別駕駛年豐一號、年豐二號漁船,由基隆出海作業,因超越安全漁區,被共匪砲艇截迫俘虜,羈留福建平潭島四十三日釋放回台,該被告劉錫銘等在匪羈留期間,于參加匪之座談會及歡送會時,均有發表讚揚匪幫政治優良之言論,且被告劉錫銘、張焰樹、蘇神助並謂:希望早日解放台灣,我們在台灣等候」之荒謬言詞,被告吳長瑞則在歡送會上講述台灣劉自然事件,並批評台灣政治腐敗等情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