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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諸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縣警察局警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廖佩德(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渥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渥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共匪俘虜,受訓三月,釋放還鄉,先後充任匪偽諸城縣戶部區公所征糧員及諸城縣政府財糧科征糧員,為匪偽征繳糧食。由劉匪金生介紹參加匪黨為候補黨員。撤退來台,充任台中縣警察局警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渥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渥字第189號、(50)澈渥呈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