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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彰化副產加工廠業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成鼎(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15年參加匪黨少年先鋒隊,16年參與南昌暴動大遊行,37年加入匪黨並接受任務;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證明已經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