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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碩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碩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中學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188號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花蓮聯檢處上校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中之托洛斯基派之組織生產黨,既未經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3月6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桑振業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李碩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劉學詩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2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李烈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桑振業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李碩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劉學詩
、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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