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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528號
原始職業
彰化縣秀水鄉民眾服務站書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西昌被匪俘擄,接受匪訓,學習課程,參加叛亂集會。經匪統戰部派遣入台,力圖恢復軍職,待時策動國軍陣前起義(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裕明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