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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童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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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童李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市美都實業工廠負責人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余祥琴
、
李灝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俞姬填
、
許清泉
、
葉江水
、
鄭新蘭
、
莊明德
、
許其興
、
孫憲生
、
葉呈祥
、
吳迪田
、
葉清河
、
洪良子
、
洪溪昌
、
陳幸得
、
黃繼統
、
孫溍鎀
、
馮禎
、
陳田允
、
蔡建章
、
林進祿
、
孫榮燦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唐湘清
(審判官)、
蔡慕陶
(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1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莊明德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
(審判長)、
夏明翼
(審判官)、
蔣湘浦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俞姬填誼屬同學,於卅五年三四月間,在高雄市苓雅寮,經俞姬填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15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莊明德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
(審判長)、
夏明翼
(審判官)、
蔣湘浦
(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15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58號、(51)澈洛呈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余祥琴
、
李灝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俞姬填
、
許清泉
、
葉江水
、
鄭新蘭
、
莊明德
、
許其興
、
孫憲生
、
葉呈祥
、
吳迪田
、
葉清河
、
洪良子
、
洪溪昌
、
陳幸得
、
黃繼統
、
孫溍鎀
、
馮禎
、
陳田允
、
蔡建章
、
林進祿
、
孫榮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唐湘清
、
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2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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