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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邵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土地銀行地價部副理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檢聲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5年、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早年在大陸即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繼唐(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更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評轅字第2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2年、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早年在大陸即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繼唐(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早年在大陸即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早年在大陸參加匪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更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