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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279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民防指揮部旗山指揮所臨時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間,曾任慈谿縣參議員兼軍民合作站長,同年五月二十日,該縣陷匪時,涉嫌將該站銀元壹百元及桌椅賬簿等物繳匪,並參加匪區村里人民會議等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聲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間,任浙江慈谿縣參議員,兼軍民合作站長,同年五月廿日,該縣陷匪時,遂將該站銀元壹百元,及桌椅賬簿等物繳匪,並參加匪區村里人民會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