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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59號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三年在南京中等學校肆業,受左傾學生之影響,思想變遷,至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在南京重輝商業專科學校就讀,經校長金祖懋介紹參加所謂「孫文主義同盟」之附匪黨派,同年九月來台,入鐵路局服務,仍認唯有共匪來實行民主主義才好,並向同事表明其共匪身分,意在吸收黨徒(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七月,參加附匪黨派「孫文主義同盟」,同年九月來台,三十七年在台灣省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服務時,曾向同事表明共匪身份,並濫言實行共匪新民主主義。聲請人至獲案時止,未向治安機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2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