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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三六六四部隊一八二一部隊少校情報官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法審華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傅良善(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李隆華(審判官)
書記官
傅天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普通覆判庭,僅能覆判校官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如校官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應由高等覆判庭覆判。本件初審判決,被告范國輝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應由本部高等覆判庭覆判,方為適法。乃原審以普通覆判庭覆判,顯屬違法。提起非常審判,以資糾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邁(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非審浚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部按校官經初審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案件,由普通覆判庭覆判。如其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者,應由高等覆判庭覆判。本件初審判決被告范國輝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應由高等覆判庭管轄,方為適法。乃原審普通覆判庭,逕予覆判,顯屬違誤。應由本部將原覆判判決予以撤銷,由原審依照法定程序轉呈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陳文明(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非審浚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部按校官經初審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案件,由普通覆判庭覆判。如其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者,應由高等覆判庭覆判。本件初審判決被告范國輝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應由高等覆判庭管轄,方為適法。乃原審普通覆判庭,逕予覆判,顯屬違誤。應由本部將原覆判判決予以撤銷,由原審依照法定程序轉呈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非審浚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部按校官經初審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案件,由普通覆判庭覆判。如其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者,應由高等覆判庭覆判。本件初審判決被告范國輝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應由高等覆判庭管轄,方為適法。乃原審普通覆判庭,逕予覆判,顯屬違誤。應由本部將原覆判判決予以撤銷,由原審依照法定程序轉呈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陳文明(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90號、(51)澈浚呈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稱:「總統在大陸上幹了那麼多年,把大陸丟掉了,到台灣還要幹,在選舉前又要修改臨時條款,那還不是自己想幹,並且臨時條款之內容,需待反攻大陸後纔解除,我認為這樣的話,遲早還不是他一個人的,豈不是想造成家天下,在台灣十幾年,建設上沒有什麼進步,並且幹了這麼久,連個候選人都沒有培植出來,這次總統選舉,還是以金錢活動,花了十一億台幣。這麼多錢,為什麼拿來加餉?」「 副總統在大陸時,人民都不滿意他,報紙上登載要殺他,這次調整待遇,他又不肯調整,簡直是富民窮兵政策,人家可以想出郵票加債,房地加捐的辦法,而他不然,像這樣,不如死了好些,既然當了副總統,為什麼還要兼行政院長?讓別人幹幹也可以嘛,他來金門訪問的目的,主要的是為了調整待遇,使人不滿,而來拉攏兵心」「韓國因大選舞弊,副總統自殺,而我國政府鄉村縣市選舉也是舞弊,我國的副總統則沒有這種勇氣。」「雷震因批評政府大官員過甚,所以非把他幹掉不可。」各等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戰士多人發表荒謬之言論詆毀政府破壞團結(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台統(二)達字第0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1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法審華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天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0,法審華,0012 【裁判日期】500404 【裁判機關】三六六四部隊 【受裁判者】范國輝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三六六四部隊判決書                      五十年法審華字第拾貳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范國輝 男 年卅三嵗 湖南寧鄉人 本部一八二一部隊少校情報官 在押   公設辯護人 何金勳 右被告因叛亂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范國輝連續以演説為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 寔 范國輝係本部所属一八二一部隊少校情報官思想不正意志不堅自四十九年五月以來曾屡次在駐地連山觀測所對戦士多人聲稱:「縂統在大陸上幹了那麼多年把大陸丟掉了到台湾還要幹在選舉前曽發表談話不修改憲法意思是不想幹在選舉前又要修改臨時條款那還不是自己想幹並且臨時條款之內容湏待反攻大陸後才解除我認為這樣的話遲早最不是他一佪人的豈不是想造成家天下在台湾十幾年建設上沒有什麼進步並且幹了這麼久連佪候選人都沒有培植出來這次縂統選舉還以金錢活動化了十一億台幣這麼多錢為什麼不將來加餉呢」及「副縂統在大陸時人民都不滿意他報紙上登載要殺他這次調整待遇他又不肯調整簡直是富民窮兵政策人家可以想出郵票加價房地加把的辦法而他不然像這樣不如死了好些既然當了副縂統為什麼還要兼行政院長議別人幹幹也可以嗎他來金門訪問目的主要的是為了調整待遇使人不滿而來拉攏兵心」暨韓國因大選舞弊副縂統自殺而我國政府鄉村縣市選舉也是舞弊我國的副縂統則沒有這種勇氣」又説雷震因批評政府大官員過甚所以非把他幹掉不可」等語案経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對於上開事寔雖矢口否認惟查被告如何詆毁政府破壞團結及對雷案如何發表荒謬之言論均経該部情報組士官徐荣松文書上士李詠茂勤務連中士韋善明准尉文書官陳伯勛等陳述属寔結證在卷復查被告於自白書中亦坦白寫明「韓國副縂統自殺我曾説他有勇氣同時隨口説出我們副縂統恐怕沒有這種勇氣對調整待遇問題報載立委提出房地指和郵票加價副縂統連這佪辦法都想不出來不如死了‥‥」等詞况被告於保防科詢問時均已坦率直承紀錄在卷被告空言狡賴無足憑信核其種種言詞不無影响士氣破壞團結正合共匪分化滲透之統戦隂謀寔構成懲治叛乱條例第七條以演説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核其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寔施並應依連續犯論處衡其犯罪之情節酌科其刑並予褫奪公權以示儆懲 据上論結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乱条例第七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各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本部軍事檢察官陸静塵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三六六四部隊軍事普通審判庭 審 判 長 傅 良 善 審 判 官 羅 紹 良 審 判 官 李 隆 華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書状聲請 陸縂部覆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傅 天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