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聲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四年起先後任匪偽南日島合作社互助組初級社暨高級社社員,迄客歲復參加匪人民公社,當任匪南日島合作社互助組社員時,又曾充偽南日島自衛隊隊員,擔任站崗工作,嗣以體格不合,遭匪開革,本(四十八)年二月四日晚,被告準備出海捕魚,駕駛舢板,接運伙伴,適風浪甚大,櫓被折斷,該舢板隨浪漂流,於翌晨抵達烏坵,被我駐軍發覺,予以逮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應萱(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