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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臨時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淦字第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幹字第029號、(51)澈幹呈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9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