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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鄭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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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鄭順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富伯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廖佩德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富伯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張忠傑
(審判官)、
徐鎮球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4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小組,與王江波陳水座等為一小組,由陳匪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4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富伯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
(審判長)、
張忠傑
(審判官)、
徐鎮球
(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317號、(50)澈浚呈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富伯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廖佩德
、
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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