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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管理處委任一級漁業指導員派高雄市政府水產課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匪方書刊光明報,深受影響,並由李匪份吸收參加匪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敦浚字第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6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