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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恒昇、陳恆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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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恒昇、陳恆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嘉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港務局人事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廖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聶開國
、
廖佩德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6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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