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聲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六年間,日本召開國際青年商會第十二屆大會,被告乃藉詞與會,請准護照,於是年十月十九日抵達日本,在東京與歌女小崛順子同居,旋因居留期間三月屆滿,但又棧戀不捨,故與匪偽華僑總會代理事長陳匪焜旺勾搭,要求前往匪區,並由陳匪安排,與李匪德全,廖匪承志等會晤……未獲允准,囑其回台為匪工作,被告恐有危險,亦未應允。嗣於四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夜間潛入該匪華僑總會竊取現金,經東京地方法院依家屋侵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在東京羈押期間,又與偽台灣獨立黨臨時共和政府祕書長郭泰成會晤,並經郭匪介識同時在押嗎啡犯即該偽黨份子曾柄楠、童一中(又名炳焱)、李伯仁等匪徒。保釋後郭匪泰成勸其參加該偽組織未允,嗣由日本東京入管事務所,根據東京地方檢察署通知,查得被告不法居留情事,裁定強解出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