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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聲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六年間,日本召開國際青年商會第十二屆大會,被告乃藉詞與會,請准護照,於是年十月十九日抵達日本,在東京與歌女小崛順子同居,旋因居留期間三月屆滿,但又棧戀不捨,故與匪偽華僑總會代理事長陳匪焜旺勾搭,要求前往匪區,並由陳匪安排,與李匪德全,廖匪承志等會晤……未獲允准,囑其回台為匪工作,被告恐有危險,亦未應允。嗣於四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夜間潛入該匪華僑總會竊取現金,經東京地方法院依家屋侵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在東京羈押期間,又與偽台灣獨立黨臨時共和政府祕書長郭泰成會晤,並經郭匪介識同時在押嗎啡犯即該偽黨份子曾柄楠、童一中(又名炳焱)、李伯仁等匪徒。保釋後郭匪泰成勸其參加該偽組織未允,嗣由日本東京入管事務所,根據東京地方檢察署通知,查得被告不法居留情事,裁定強解出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4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