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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987號
原始職業
台北關聯星輪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陸龍祥竟能繼呂良之後領導陸漢斌,指揮其工作,並能代轉情報,二人顯係潛台匪諜,從事顛覆政府無疑,叛亂罪證已臻明確,自不能任其翻異前供狡卸罪責(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