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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98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竹東工程隊晒圖工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三年冬,在扶輪小學如何與匪蘇南區屬戚墅堰支部聯絡人顧鴻寶晤面,如何被納入匪幫組織,恢復匪黨關係,如何再由顧鴻寶介紹協助張匪大耆工作,及三十七年五月如何來台與呂良取得聯繫參與呂良所召開之會議,討論準備迎接解放台灣,被分配負責保產工作等經過情形,已具其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迭次供認並自白甚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