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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向匪上海市公安總局繳交槍械彈藥(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向匪政治保衛組提供保密局人員資料(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1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4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