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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黃福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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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黃福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1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黃水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唐湘清
(審判官)、
廖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1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黃水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唐湘清
、
廖佩德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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