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八年在廈門被匪編入前線民兵師充當民兵。四十九年八月八日,匪廈門「人民公社」派其駕船出海捕魚,船被颱風吹翻,漂至烈嶼島登岸,向我守軍自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2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