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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8)詔詳聲字第1號
原始職業
一四九四部隊下士一級機械士官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邀陳茂森共籌組黨,以謀台灣獨立,卒遭拒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導射裁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圖謀組黨從事台灣獨立運動之叛亂言行,尚無人為之附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導射裁字第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