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50)起字第0272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三經理大隊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案判刑,代執行於本部看守所,身囚獄中失意,竟於獄裡邀集囚犯牛德洪等,企圖組織先峰黨,先峰論壇社,作反政府之宣傳。商議出獄後進入本省山地,從事武裝伺機顛覆政府。刑滿後復補回營,逃營後潛回新竹舊友王連雲處,商討購買槍枝行劫與散發反動傳單(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被告偕同牛德洪等到台北彰州街繕印反動宣傳單二佰九十份,分送台中、高雄及本市於雙十節散發(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明紹籛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非審浚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於四十九年間謀組先鋒党、先鋒論壇社,以作反政府之宣傳,及擬組織武力顛覆政府,並油印反動傳單,擬於雙十節散發部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其行為雖合于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但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之原則,仍應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處斷,原判決顯屬遺誤,聲請人非常審判,應認為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將其違法部份撤銷,以資糾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