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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起字第0272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三經理大隊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案判刑,代執行於本部看守所,身囚獄中失意,竟於獄裡邀集囚犯牛德洪等,企圖組織先峰黨,先峰論壇社,作反政府之宣傳。商議出獄後進入本省山地,從事武裝伺機顛覆政府。刑滿後復補回營,逃營後潛回新竹舊友王連雲處,商討購買槍枝行劫與散發反動傳單(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被告偕同牛德洪等到台北彰州街繕印反動宣傳單二佰九十份,分送台中、高雄及本市於雙十節散發(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01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明紹籛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判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
審理人
徐昂(審判長)、巴景貴(審判官)、鄧永增(審判官)
書記官
貝承恩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非審浚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於四十九年間謀組先鋒党、先鋒論壇社,以作反政府之宣傳,及擬組織武力顛覆政府,並油印反動傳單,擬於雙十節散發部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其行為雖合于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但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之原則,仍應按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處斷,原判決顯屬遺誤,聲請人非常審判,應認為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將其違法部份撤銷,以資糾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陳文明(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清字第7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安祺(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判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貝承恩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7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