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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鏡楷起字第006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技術研究室上尉研譯官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魯西剿匪戰役被俘,送往人民解放軍軍官教導團尉官隊受訓三個月,並參加偽革命軍人同志會,在匪酋毛澤東隊前宣誓不再做違反人民之事,由匪與通信號碼後釋回,被告歸來後迄未將上情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鏡棠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濃(審判長)、陶有恒(審判官)、孫威賓(審判官)
書記官
褚壽延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作戰被俘,送往人民解放軍軍官教導團尉官隊受訓三個月,並參加匪幫革命軍人同志會,集體向毛澤東像前宣誓,並付給通訊號碼作通信聯絡之用。隱匿參加匪帮組織等事項不為登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浚字第4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湯汝修(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褚壽延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