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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安縣
畢業學校
暨南大學教育系畢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237號
原始職業
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於民國三十六年間,先後參加匪黨,既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確已脫離匪黨組織關係(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尚未公佈施行前,參加匪黨組織,來台後,既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