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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成鼎(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上海經匪幹唐成波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後,充任匪上海濟運輪船公司濟衆輪二副,濟運工會主席,華東海軍後勤部試航船長,海員華東委員會生產競賽與勞資關係兩科幹部。投歸我國後,充任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期間,在辦公室內向同事舒大賓談稱:「毛匪澤東所建立之制度與理論,皆具有永久正確性」等謬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192號、(53)凝冷呈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