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上海經匪幹唐成波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後,充任匪上海濟運輪船公司濟衆輪二副,濟運工會主席,華東海軍後勤部試航船長,海員華東委員會生產競賽與勞資關係兩科幹部。投歸我國後,充任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期間,在辦公室內向同事舒大賓談稱:「毛匪澤東所建立之制度與理論,皆具有永久正確性」等謬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