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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警察學校訓導組組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吳南聲(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德藩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德藩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成鼎(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3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更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3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勵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勵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初在福建惠安縣參加土共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勵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勵字第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