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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叛亂之組織
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原判決關於林德藩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聲請駁回
民國37年初在福建惠安縣參加土共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