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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瓊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市政府顧問(無級薪)南光雜誌發行人兼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成鼎(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364號、(51)澈浚呈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郭重鑾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045號、(52)澈淦呈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港與同鄉黃精(即黃一亞、趙天石)謝後,由黃引介何逆香凝,即由何介紹加入偽「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洛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251號、(52)澈洛字呈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