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維鎔於卅一年三月,在福建龍岩師範學校求學,曾因邱岳璧參加匪黨事件受累被治安機關扣押三日釋放。卅六年,在台南憲兵隊充上等兵,邀邱匪岳璧便餐,邱匪亦向林維鎔講述在家鄉因匪黨案件被捕脫逃經過。邱匪岳璧於卅八年,在南投魚池國校充教員,四十年十一月,調台中縣大肚國校任教。該邱德星林維鎔明知邱岳璧係匪諜,迄邱匪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被捕時止,均未告密檢舉。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扣送本部偵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