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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維鎔於卅一年三月,在福建龍岩師範學校求學,曾因邱岳璧參加匪黨事件受累被治安機關扣押三日釋放。卅六年,在台南憲兵隊充上等兵,邀邱匪岳璧便餐,邱匪亦向林維鎔講述在家鄉因匪黨案件被捕脫逃經過。邱匪岳璧於卅八年,在南投魚池國校充教員,四十年十一月,調台中縣大肚國校任教。該邱德星林維鎔明知邱岳璧係匪諜,迄邱匪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被捕時止,均未告密檢舉。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扣送本部偵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