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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69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葉呈祥所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成鼎(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