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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348號
原始職業
藥劑師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兆泰對於民國卅八年九月,共匪竊據廈門,接管福建省立廈門醫院後,仍任該院藥劑科副主任,並被選為俱樂部主任委員,及學習組長。卅九年二月奉匪偽華東軍區派遣潛台,負責策反張光蘊叛變投匪。來台前在廣州接受工作指示,約定通信方法,通信化名,及以香港長城電影公司吳洪為轉信地址等。抵台後,曾函告匪方已平安抵台,旋在嘉義與張光蘊晤面,並告知係奉匪偽派遣來台,策反其投匪等事實(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劉學詩(審判官)、何錦安(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督眷字第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兆泰來台意圖策反張光蘊駕機叛逃(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兆泰來台意圖策反張光蘊駕機叛逃(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兆泰來台意圖策反張光蘊駕機叛逃(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10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8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5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