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348號
原始職業
藥劑師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兆泰對於民國卅八年九月,共匪竊據廈門,接管福建省立廈門醫院後,仍任該院藥劑科副主任,並被選為俱樂部主任委員,及學習組長。卅九年二月奉匪偽華東軍區派遣潛台,負責策反張光蘊叛變投匪。來台前在廣州接受工作指示,約定通信方法,通信化名,及以香港長城電影公司吳洪為轉信地址等。抵台後,曾函告匪方已平安抵台,旋在嘉義與張光蘊晤面,並告知係奉匪偽派遣來台,策反其投匪等事實(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王兆泰來台意圖策反張光蘊駕機叛逃(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