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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寧縣
畢業學校
國民學校四年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041號
原始職業
籐工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廣東省早于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即宣布戒嚴,被告既係地方警備隊之士兵,依法視同軍人。是被告予上開時地,攜帶兵器無故離役(其他)

被告于三十八年冬,為響應匪偽興寧縣政府偽副縣長馬添榮之倡導,將左輪手槍二支交與匪方(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投入匪偽興寧縣政府警衛當兵,及參加匪偽興寧縣政府文化工作隊,暨于三十九年七月間在香港加入赤色愛群工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

參加叛亂之組織

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

參加叛亂之組織

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