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041號
原始職業
籐工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廣東省早于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即宣布戒嚴,被告既係地方警備隊之士兵,依法視同軍人。是被告予上開時地,攜帶兵器無故離役(其他)
被告于三十八年冬,為響應匪偽興寧縣政府偽副縣長馬添榮之倡導,將左輪手槍二支交與匪方(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投入匪偽興寧縣政府警衛當兵,及參加匪偽興寧縣政府文化工作隊,暨于三十九年七月間在香港加入赤色愛群工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