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軍中携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間由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保送鳳山陸軍訓練司令部軍士隊第四期受訓因被誘携帶符號潛逃投効基隆要塞司令部嗣因與匪諜楊宏永(現已離台)相識涉叛亂嫌疑(其他)
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間由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保送鳳山陸軍訓練司令部軍士隊第四期受訓因被誘携帶符號潛逃投効基隆要塞司令部嗣因與匪諜楊宏永(現已離台)相識涉叛亂嫌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