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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蕪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中士班長陸軍感訓大隊第二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軍中携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間由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保送鳳山陸軍訓練司令部軍士隊第四期受訓因被誘携帶符號潛逃投効基隆要塞司令部嗣因與匪諜楊宏永(現已離台)相識涉叛亂嫌疑(其他)

於民國三十七年七月間由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保送鳳山陸軍訓練司令部軍士隊第四期受訓因被誘携帶符號潛逃投効基隆要塞司令部嗣因與匪諜楊宏永(現已離台)相識涉叛亂嫌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夏明翼(審判長)、姚錫玖(審判官)、吳澤潤(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台統2藩字第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軍中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5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