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晴普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議壇通訊社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加入匪幫組織,參加匪戶口大檢查,逮捕政府未撤退官員,引誘保長袁漢庭等向匪辦理登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受陳琳之託,為吳東和申請由大陳來台。將吳東和姓名改為葉東和,假冒為胞兄,為吳東和申請、領得入境證,觸犯「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罪。(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八月,由其弟即匪幹藍達生介入匪浙江麗水專員公署公安局服務,辦理麗水匪公安人員訓練班教務及審查戲劇、船舶登記、戶口檢查等工作,卅九年一月又由藍匪達生介紹加入匪黨麗水支部組織,研討匪新民主主義,及唯物史觀等邪說理論,並參加匪戶口大檢查,協助搜索工作,逮捕浙江省議員周鼎,中國國民黨麗水縣執行會主任委員孫慶禧,私立南明中學校長李鄴,及未隨政府撤退之官員與不知姓名地主共三百餘人,同年四月,誘使浙江麗水大港頭鄉玉田保保長袁漢庭,麗水縣議員袁漢奎,青年救國團浙東義勇縱隊大隊長袁永迪,向麗水匪公安局碧湖分局登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