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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和縣
畢業學校
浙江大學法律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50)晴普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議壇通訊社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加入匪幫組織,參加匪戶口大檢查,逮捕政府未撤退官員,引誘保長袁漢庭等向匪辦理登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受陳琳之託,為吳東和申請由大陳來台。將吳東和姓名改為葉東和,假冒為胞兄,為吳東和申請、領得入境證,觸犯「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罪。(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21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八月,由其弟即匪幹藍達生介入匪浙江麗水專員公署公安局服務,辦理麗水匪公安人員訓練班教務及審查戲劇、船舶登記、戶口檢查等工作,卅九年一月又由藍匪達生介紹加入匪黨麗水支部組織,研討匪新民主主義,及唯物史觀等邪說理論,並參加匪戶口大檢查,協助搜索工作,逮捕浙江省議員周鼎,中國國民黨麗水縣執行會主任委員孫慶禧,私立南明中學校長李鄴,及未隨政府撤退之官員與不知姓名地主共三百餘人,同年四月,誘使浙江麗水大港頭鄉玉田保保長袁漢庭,麗水縣議員袁漢奎,青年救國團浙東義勇縱隊大隊長袁永迪,向麗水匪公安局碧湖分局登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為匪工作,研討匪理論,參加匪戶口大檢查,協助搜捕周鼎等300餘人,誘使袁漢庭等向匪碧湖公安局登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密(乙)第12-34號、(52)侍戰丙字第A-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