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理髮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廖炎林、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林光庸、黃鍚琅、李志元、許錦亭、洪進發、張邦彥、蘇映等均同意參與「台灣獨立」活動,或則爭取他人,或則調查彈藥倉庫及偵察地形,或則製造偽國旗及臂章,或則準備暴動,或則奔走聯絡,顯均具有叛亂之犯意。惟上述台獨活動尚無具體組織,該被告等之爭取參與者,進行聯絡,以及五十年三月九日林東鏗等赴樹仔腳準備劫營,均屬預備行為。(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晴普字第5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叛亂情節大致相同,迺原判決對各該被告間之科刑,輕重不一,有失平允,量刑顯屬欠當。且原判決對于洪進發、蘇映、張邦彥、李志元部分以「能坦白認罪」,「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據為減輕其刑之理由,於法尤嫌無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則先(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洪進發、蘇映知悉被告蘇東啓與張茂鐘等從事叛亂活動,並為之奔走聯絡,既無非對于一定犯罪,互相協議,溝通意見,屬于預備階段行為,未參加該叛亂組織。(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第查該被告等或自行投案或于偵查審判中坦承犯罪供出有關叛徒。或一時被人蠱惑致觸重典衡情均不無可宥之處,爰各酌減其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