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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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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日本中央大學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議會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東啓意圖「台灣獨立」,廣收黨羽,到處聯絡人員,積極策劃,嗣復飭其黨徒參加青年黨,以掩護其顛覆活動,並以一貫犯意,直接或間接向人宣傳期「台灣獨立」謬論,為發動政變,進而繼續不斷實施煽動軍人武裝政變,以遂其顛覆政府之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2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潘鵬程(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東啓於五十年二月間出而領導所謂叛亂活動後,本其一貫之叛亂犯意,首則指使張茂鐘等與一O七團部隊台籍戰士陳庚辛、鄭金河、鄭正成、鄭清田等連絡,發動劫營,五十年三月九日劫營未成後,又積極準備于聯合國開會時舉事,嗣又親自誘惑雲林縣政府雇員林光庸,古坑中學教元黃錫琅,霧峰農校教員陳世鑑,虎尾空軍訓練中心下士教育班長李志元,及自首份子即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幹事張新治七四七一步隊一等兵砲手紀經續,二O二部隊二等兵盧鉛騰等逃叛,參加其叛亂活動。俾於一O七四部隊台籍戰士發動叛亂時,即予響應,爭取同黨,擴大叛亂實力,顯已達於著手實行程度,非止於預備或陰謀階段。按被告蘇東啓身為縣議員,不以正當方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竟暗中領導反政府份子,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且已達于著手實行,應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第念被告蘇東啓係因地域觀念與自私心理作祟致罹重典,爰予衡情依法酌減其刑,以示衿恤,並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流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潘鵬程(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陳庚辛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東啓於五十年二月間出而領導所謂叛亂活動後,本其一貫之叛亂犯意,首則指使張茂鐘等與一O七團部隊台籍戰士陳庚辛、鄭金河、鄭正成、鄭清田等聯絡,發動劫營,五十年三月九日劫營未成後,又積極準備于聯合國開會時舉事,嗣又親自誘惑雲林縣政府雇員林光庸,古坑中學教元黃錫琅,霧峰農校教員陳世鑑,虎尾空軍訓練中心下士教育班長李志元,及自首份子即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幹事張新治七四七一步隊一等兵砲手紀經續,二O二部隊二等兵盧鉛騰等逃叛,參加其叛亂活動。俾於一O七四部隊台籍戰士發動叛亂時,即予響應,爭取同黨,擴大叛亂實力,顯已達於著手實行程度,核其行為,應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責。第念被告蘇東啓係因地域觀念與自私心理作祟,致罹重典,衡情不無可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茂鐘因思想偏激不滿政府於<49>年底與詹益仁陰謀叛亂圖以武力推翻政府徵得林東鏗參與同謀後分別勸誘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沈坤陳火城王戊己(陳王兩名未據聲請覆判以照原判確定)等參加互推張茂鐘詹益仁為正副負責人張茂鐘並兼任隊長林東鏗黃樹琳負責作戰指揮李慶斌沈坤負責兵器管理詹益仁陳金全負責後勤張世欽負責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嗣張茂鐘詹益仁自感聲望不夠決定邀請蘇東啟出而領導於<50>年元月間幫助蘇當選議員後張至蘇宅道賀時將叛亂之事提出並謂有1047部隊(即海軍陸戰隊)台籍戰士多人參加請蘇出而領導蘇表示猶豫同年二月張佑訪蘇舊事重提蘇始予首肯並指示張繼續向軍中發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50>年元月張茂鐘又勸陳庚辛參加並囑向軍中發展陳表同意後吸收同營戰士鄭正成鄭金和洪才榮陳良參加並由鄭金河吸收鄭清田吳進來(未據聲請覆判已照原判確定)詹天增參加旋由陳庚辛分別偕至虎尾介識張茂鐘等同年二月林東鏗亦吸收廖阿琪參加(未據聲請覆判已照原判確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50>年二月間張茂鐘派林東鏗偵查虎尾糖廠駐廠保警倉庫又派林東鏗李慶斌偵查虎尾空軍訓練中心並與林東鏗前往樹仔腳營房察看地形計畫先奪取虎尾糖廠保警及空軍訓練中心武器再往樹仔腳劫營在雲林發動武裝叛亂同時控制電台向全省廣播爭取全省響應與國際同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50>年7/3陳庚辛告知張茂鐘1074部隊(海軍陸戰隊)行將他調張即召集詹等商討決定趁該部隊移防之際劫取武器發動叛亂並訂9/3起事在陳金全家集合行動其時蘇東啟在台北市參觀農展張派林東鏗於次(八)日往台北請示蘇東啓高玉樹並囑沈坤等設計偽旗幟及臂章備用林東鏗在台北會晤蘇東啟後由蘇偕林於九日晨往見高玉樹高亦表同意林即返回途經台中時以約定暗語「定貨煩照期交」電告詹益仁迨張茂鐘獲悉蘇等已表同意隨决行事當(九)日晚在陳金全家集合者計有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沈坤張仕欽陳庚辛鄭金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金泉等當由張詹二人提議先劫取虎尾糖廠保警槍械因鄭正成詹天增反對乃決定往樹仔腳劫營並由陳庚辛等為內應各發臂章一枚以做標誌午夜出發時除李慶斌陳金全未到外由林東鏗僱計程車三輛相繼到樹仔腳營房附近因感人力單薄警衛森嚴未敢下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事後張茂鐘將經過回報蘇東啟蘇指示俟聯合國開會時再動同年四月間張茂鐘偕洪進發(張與蘇認識係洪介紹洪範判刑七年未據聲請覆判已照原判確定)等前往鳳山囑陳庚辛繼續向軍中發展同年七八月蘇東啓派蘇映(未據聲請覆判已照原判確定)往民雄探詢張茂鐘與陳庚辛等聯絡情形同年八月出張茂鐘應蘇東啓之命填登記表參加青年黨以掩護叛亂活動並由詹等轉發填寫同時詹等分別吸收王錦春廖景星黃德貴江柱等參加(王等四名均未據聲請覆判已照原判確定)同月間李慶斌陳金全奉蘇之命以經商為掩護常駐鳳山與陳庚辛等聯絡以經費無著未果曾由張茂鐘函約陳庚辛至虎尾去見蘇東啟洽領活動費蘇因經費無著避不見面同月底詹等奉蘇之命往鳳山聯絡陳庚辛準備於準備於聯合國開會時再行發動叛亂因無旅費未成行17/9林東鏗與蘇東啟會晤獲悉詹等未往聯絡原因蘇囑林於於19/9往雲林縣議會向其領取新台幣壹仟元轉告詹等即行前往聯絡發動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機秘(乙)字第322號、(53)侍戰丙第1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陳庚辛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