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廖炎林、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林光庸、黃錫琅、李志元、許錦亭、洪進發、張邦彥、蘇映等均同意參與「台灣獨立」活動,或則爭取他人,或責調查彈藥倉庫及偵查地形,或則製造偽國旗及臂章,或則準備暴動,或則奔走聯絡,顯均具有叛亂之犯意。惟上述台獨活動尚無具體組織,該被告等之爭取參與者,進行聯絡,以及五十年三月九日林東鏗等赴樹仔腳準備劫營,均屬預備行為。第以被告詹益仁、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廖炎琳等事後均知悔悟,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處罰,以勵自新。(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被告廖炎林於五十年六月間先後伴同被告張茂鐘、林東鏗、李慶斌等訪物被告廖學庚、廖本仁意圖爭取其參加「台灣獨立」活動;被告許錦亭陪同被告蘇東啓與被告顏錦福在嘉義柏林外科商談「台灣獨立」事各等情為原判認定之事實,若被告廖炎林、許錦亭並未參與「台灣獨立」活動,衡諸常情,何致先後陪同被告張茂鐘等爭取他人參加?暨陪同被告蘇東啓與他人暢談「台灣獨立」事?況被告許錦亭曾經被告李智源介紹參加台獨叛亂活動已經李志元證實有案,原判決竟採信被告廖炎林、許錦亭事後狡辯之辭,變更起訴法條,依知匪不報處刑一年,認事用法量刑,均不無失出。(其他)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被告廖學庚、廖本仁、廖炎林、許錦亭、顏錦福、莊來明、林江波、林振坤、劉平西、蘇洪月嬌、洪文勢、蘇竹源、林利德、謝崇雄、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或受被告張茂鐘、林東鏗、林光庸、李慶斌、黃樹琳、蘇東啓之邀請參加叛亂活動,未表同意,或知悉其從事叛亂活動,乃均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