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賴桂林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賴桂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98號
原始職業
石龜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2月1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第6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2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166號、(51)澈淦呈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