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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98號
原始職業
石龜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166號、(51)澈淦呈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