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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餘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一○八二部隊上尉補給官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吳南聲(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美霓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美霓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