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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美霓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美霓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餘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一○八二部隊上尉補給官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廖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林价良
、
崔炳發
、
滿豁然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吳南聲
(審判官)、
蔡慕陶
(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美霓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
(審判長)、
李光業
(審判官)、
廖鶴群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美霓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
(審判長)、
李光業
(審判官)、
廖鶴群
(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1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廖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林价良
、
崔炳發
、
滿豁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吳南聲
、
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1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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