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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574號
原始職業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年及四十三年間先後面物匪諜份子白克、陳宣耿及戴雲山等,迺竟不告密檢舉,究難卸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犯罪事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