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字第041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約集幹校臺籍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先後在淡水山上、幹校校內、及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會商四次,首次開會時,黃聰明即提議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進行步驟,先在學校,即部隊拉攏臺籍青年,參加組織,視發展情形,再行決定行動,最終目的,為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台灣獨立(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04號、(52)澈渥呈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黃聰明共同從事「台灣獨立」組織活動,先後四次約集幹校臺籍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在淡水山上及後山電台、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集議,提議創立「台灣青年同志會」,共同發展組織,分別在學校吸收台籍青年,參加叛亂組織,進而擴大社會民衆,意圖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台灣獨立(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