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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澄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3)警檢訴字第031號
原始職業
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廿九年初參加共產匪黨後,編輯吶喊週刊為匪宣傳,卅七年秋又接受匪華東局之派遣來台,主持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卅八年秋有參與台共活動,負責撰寫工作,投稿新世代雜誌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8號、(53)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