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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計劃第七組中尉組員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張秉方(審判官)、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480號、(52)機秘(乙)第7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480號、(52)機秘(乙)第7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武首倡投匪不加抵抗之存心惡劣雖所行未遂(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劉武首倡投匪不加抵抗之存心惡劣雖所行未遂(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藩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武首倡投匪不加抵抗之存心惡劣雖所行未遂(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劉武首倡投匪不加抵抗之存心惡劣雖所行未遂(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武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情報局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武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情報局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3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許濟民(審判官)、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025號、(53)機秘(乙)第1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從事匪區滲透游擊工作,被告所在該艇遭遇匪軍追蹤前來,組長下令備戰狀態時,劉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阻止該組同仁對匪作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侍戰丙第025號、(53)機秘(乙)第1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0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2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