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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松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8年經張姓男友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趙健吉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