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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揭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貞律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孫域(審判官)、李璟(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三十八年十月揭陽陷匪後,受匪公安局說服乃為匪工作,蒐集情報,偵破我地下工作活動及調查我黨政軍人員有無逃亡企圖等撰寫報告。到港後囑林喬松(自首份子)刺探我在港黨政軍幹部有無秘密組織,接近反共救國軍之親友打入其組織。林加入粵東反共救國軍126縱隊後隨隊來台,孫與楊匪一同餞別林,並日後派人聯絡林並在港繼續滲透我情報局駐港工作人員。爾後情報局聯絡組失事,孫一同被港警逮捕被遣來台,後因林的自首而逮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445號、(55)機秘(乙)第6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三十八年十月揭陽陷匪後,受匪公安局說服乃為匪工作,蒐集情報,偵破我地下工作活動及調查我黨政軍人員有無逃亡企圖等撰寫報告。到港後囑林喬松(自首份子)刺探我在港黨政軍幹部有無秘密組織,接近反共救國軍之親友打入其組織。林加入粵東反共救國軍126縱隊後隨隊來台,孫與楊匪一同餞別林,並日後派人聯絡林並在港繼續滲透我情報局駐港工作人員。爾後情報局聯絡組失事,孫一同被港警逮捕被遣來台,後因林的自首而逮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445號、(55)機秘(乙)第6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貞律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6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