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三十八年十月揭陽陷匪後,受匪公安局說服乃為匪工作,蒐集情報,偵破我地下工作活動及調查我黨政軍人員有無逃亡企圖等撰寫報告。到港後囑林喬松(自首份子)刺探我在港黨政軍幹部有無秘密組織,接近反共救國軍之親友打入其組織。林加入粵東反共救國軍126縱隊後隨隊來台,孫與楊匪一同餞別林,並日後派人聯絡林並在港繼續滲透我情報局駐港工作人員。爾後情報局聯絡組失事,孫一同被港警逮捕被遣來台,後因林的自首而逮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445號、(55)機秘(乙)第6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三十八年十月揭陽陷匪後,受匪公安局說服乃為匪工作,蒐集情報,偵破我地下工作活動及調查我黨政軍人員有無逃亡企圖等撰寫報告。到港後囑林喬松(自首份子)刺探我在港黨政軍幹部有無秘密組織,接近反共救國軍之親友打入其組織。林加入粵東反共救國軍126縱隊後隨隊來台,孫與楊匪一同餞別林,並日後派人聯絡林並在港繼續滲透我情報局駐港工作人員。爾後情報局聯絡組失事,孫一同被港警逮捕被遣來台,後因林的自首而逮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