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自四十八年下學期開始,常于上課時對學生發表:「物理定律不一定是正確的,比如三民主義也不一定是正確的,創造三民主義的時候是正確的,合時代潮流的,現在已經落伍了,不合時代潮流了,以後會被時代所淘汰,假如共產主義不好,為什麼還有許多國家在實行呢?若共產主義不合時代潮流,為什麼共產黨會佔據大陸呢?若三民主義合時代潮流,為什麼國民黨會退到台灣來?可見大陸上一般老百姓還是喜歡共產主義的」,「共匪並不壞,也有長處」,「共匪改革文字是對的」,「共匪的純文藝小說,不應禁止閱讀」,「執政黨勢力過大,在野黨勢力過小,就是不民主」,「學校每天唱反共復國歌曲,真沒有意思,可能還會發生反作用」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