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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紹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省立台東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自四十八年下學期開始,常于上課時對學生發表:「物理定律不一定是正確的,比如三民主義也不一定是正確的,創造三民主義的時候是正確的,合時代潮流的,現在已經落伍了,不合時代潮流了,以後會被時代所淘汰,假如共產主義不好,為什麼還有許多國家在實行呢?若共產主義不合時代潮流,為什麼共產黨會佔據大陸呢?若三民主義合時代潮流,為什麼國民黨會退到台灣來?可見大陸上一般老百姓還是喜歡共產主義的」,「共匪並不壞,也有長處」,「共匪改革文字是對的」,「共匪的純文藝小說,不應禁止閱讀」,「執政黨勢力過大,在野黨勢力過小,就是不民主」,「學校每天唱反共復國歌曲,真沒有意思,可能還會發生反作用」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